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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07年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农发[2007]2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2007-04-18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局、财政局:

  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部、财政部今年在我市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良种推广补贴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实现我市粮油生产目标。

  一、补贴范围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范围:重庆市内种植水稻的区县(自治县),按原农业税计税面积内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给予补贴。即补贴面积不能超过原农业税计税面积。

  二、补贴对象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对象是:补贴范围内,实际种植水稻良种的农户。由区县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具体的享受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享受补贴的农户,每亩补贴15 元。

  四、补贴兑付程序

  (一)申报、公示、报送时间

  1、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由村(居)委会按补贴对象逐户登记填表(见附件一),交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后在村委会或村集中活动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农业部门审查,送财政所复核后由乡镇政府报区县农业局、财政局,区县农业局、财政局核实后将附件一、二、三汇总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抽查。

  2、为了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各乡镇应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公示、审核工作;各区县应在7月底前完成审核、抽查工作,并将申报、汇总表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区县完成审核、抽查工作后要及时将补贴兑付到农户,最迟应在9月底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工作。

  (二)兑付补贴

  收到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后,市财政局先预拨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局向代理发放金融机构提交《2007年度 区县水稻良种补贴财政直补农民清单》(附件四),同时拨付资金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直补资金专户。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直补资金存入补贴农民存折(卡、单),定期向区县财政局报送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水稻种植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区县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直补和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规定,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中代扣任何款项,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农民。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规、触犯刑律的,应按规定移交纪委、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和排查隐患,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市农业局举报电话:89016134

  市财政局举报电话:63899159

  附件一:2007年度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分户申报表

  附件二:2007年度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乡(镇)申报汇总表

  附件三:2007年度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区县(自治县)汇总表

  附件四:2007年度  区县(自治县)水稻良种补贴财政直补农民清单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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