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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2]5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各直属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规定组织收入入库并进行调库。我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省所得税具体分为三类,即: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县)共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县)共享所得税。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省财政厅粤财预[2002]5号等文件规定。

  三、规范缴款书的填写。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必须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不得省略。

  四、我省国税系统使用全国税收征管软件(CTAIS)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统一规定的《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修订部分)。其他地区统一使用附件所列的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东省所得税收入科目名称及代码(略)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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