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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2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2002-05-1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2]27号)收悉。为给高校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提供便利、优惠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经研究,同意按“以考养考”(不含考场与计算机折旧费用)的原则,核定我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以下简称考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考务费标准与分配
  考务费(含报名、笔试、机考、发证)不分等级统一核定为每生32元。其中19元上缴省考委会用于命题、印卷(含制作机考软件)、改卷、发证等开支;13元留给开考的高校用于组织报名、监考等开支。收取考务费后,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发证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考务费仅适用于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任何与毕业挂钩的强制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得参照执行。

  三、凡开考的高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考生与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标准自2002年5月10日起试行1年,到期后请你厅根据收支情况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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