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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中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综[2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25 | 生效日期:2002-04-25 |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据了解,目前个别设区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中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违反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属违法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取消,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并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和地市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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