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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2]5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4-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按照《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61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逸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7月9日至8月1日对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少计漏计收入
(一)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及以前年度在其他应付款中隐匿手续费收入76,556.93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应调整补计手续费收入。
(二)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少计常规贷款利息收入663,231.45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文件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应调整补计利息收入。
(三)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及以前年度少计投资收益991,715.43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应调整补计投资收益。
(四)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直接坐支费用,少计其他收入5,500.00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应调整补计其他营业收入。
二、虚列乱列成本
(一)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其他应收款或递延资产中挂账,应提折旧240,157.29元,未计入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992]财政部令第5号)文件第十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正确列账,并补提折旧支出。
(二)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在其他应收款或递延资产中挂账应计入业务管理费的支出341,336.69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第五十八条中“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转费……董事会费等”的规定,应调整补计费用支出。
(三)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在工资项目以外列支工资性费用584,208.60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第五十八条“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应调整上述费用在工资项目中正确列支。
(四)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在营业外支出和公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性质支出111,000.00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第五十八条“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的规定,应调整上述费用在业务招待费中正确列支。
(五)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2000年度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会议费性质支出5,479.00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的规定,应在会议费中正确列支上述支出。
以上共查处违纪金额3,019,185.39元,根据《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应上缴国家财政65,585.37元,其中:补缴营业税59,623.07元、城建税4,173.61元和教育费附加1,788.69元。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行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应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查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并在缴款书上注明“财政部查补”字样,同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报送我部。
你行应责成江西省景德镇市分行对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强会计师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今后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不规范做法。
财政部
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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