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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0年度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2]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4-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按照《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50号)的布置,我部委托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1月22日至12月13日对你行深圳分行200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未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一)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工资性支出34,346,296.88元,计提福利费4,127,905.45元,工会经费589,700.78元,教育经费442,275.59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58号)的规定,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800元/人。你行深圳分行2000年员工平均人数为885人,计税工资8,496,000元,税前允许扣除福利费1,189,440元,工会经费169,920元,职工教育经费127.440元。因此,你行深圳分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23,378.70元(其中工资25,850,296.88元,福利费2,938,465.45元,工会经费419,780.78元,教育经费314,835.59元)。你行深圳分行已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79,320.78(其中工资12,493,038.96元,福利费1,749,025.45元,工会经费249,860.78元,教育经费187395.59元),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44,057.9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898,539.11。
(二)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为员工支付商业性人寿保险86,2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他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因此,你行深圳分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2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8,446元。
(三)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为员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1,474,000.0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保险之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因此,你行深圳分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4,000.0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86,420元。
(四)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员工发放职工住房补贴667,213.75元,系参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和福利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深府办[1995]82号)的规定办理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四条规定:“中央金融企业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和各类津贴政策。”因此,你行深圳分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7,231.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20,180.54元。
二、其他
(一)1998年你行深圳分行以经营租赁方式承租海王大厦,租赁期为1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10,762,146.00元;1999年3月1日,承租润丰园,面积625.29平方米,用作银行营业办公场所,租赁期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11,630,394元。均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2000年未进行摊销。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62号科目“递延资产”第二条规定“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2000年应摊销1,657,734.30元。你行深圳分行反映,你行认为租期过长,是以租代购,不宜长期在费用中摊销,拟用资本性支出解决。你行应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尽快明确处理方式,限期落实。
(二)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计提工会经费589,700.78元,职工教育经费442,275.59元,两项共计提1,031,976.37元,均计入“预提费用”科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26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你行深圳分行应将2000年年末金额163.94元由“预提费用”调入“其他应付款”。
(三)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新增利率牌、微型金库等支出共计458,328.41元计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其中利率牌等支出部分列作“固定资产”核算,造成会计核算上的不一致。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你行深圳分行应将利率牌、微型金库等由“递延资产”科目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四)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除行政处开立了费用专户外,工会还在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工会专户,账号为2801201500201,年末余额为587,434.83元,由财会处计提工会经费时拨入工会账号,由工会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分行营业部开立专户,账号为2801201500658,年末余额为199.50元,专门用于发放“计划生育达标奖”;分行还在中国银行开立用于支付专线月租费的账户,账号为0138010003820,年末余额为73,036.91元;财务处还设置“其他营业支出”明细账,在“其他营业支出”列支了费用性支出9,626,523.35元,未纳入费用专户管理。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第三条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计财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账户”,你行深圳分行由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开立的账户以及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营业费用性质的账户均应注销,财会处的“其他营业支出”应纳入费用专户核算与管理。
(五)2000年,深圳支行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6,481,102.66,在“其他营业支出”中列支工资性支出4,772,974.63元,均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以奖金、津贴、实物等形式发放的一切工资性支出都必须列入工资总额,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你行深圳分行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将一切工资性支出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六)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支付的审计费、税务代理费127,500元计入“手续费支出”。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业务管理费包括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你行深圳分行应将“手续费支出”中列支的127,500元审计费及税务代理费并入“营业费用”。
(七)2000年,你行深圳分行在“手续费支出”中列支代办员工工资88,283.29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五条规定“代办人员工资支出从工资科目中列支”,你行深圳分行应将“手续费支出”中列支的代办人员工资88,283.29元调入“营业费用”。
以上共查处违纪金额41,033,036.79元,应上缴国家财政5,633,585.66元,其中:补缴企业所得税5,633,585.66元。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行深圳分行应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查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原缴库方式补缴入库,并在缴款书上注明“财政部查补”字样,同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报送我部。
你行应责成深圳分行对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今后财务会计工作中的不规范做法。
财政部
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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