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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议追究湖南省部分单位违反财政法规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监函[2002]1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5-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政策作用,2001年8月至10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湖南省1997年至2000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常德市汉寿县财政局等单位存在如下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一、1999年至2000年,汉寿县财政局以现金方式从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抽回超储补贴566万元缴入国库,用于财政发放工资。2001年8月2日财政局归还100万元,其余466万元仍被占用。
二、益阳市赫山区粮食局1997年4-12月份虚报期末粮食库存93313吨,套取超储补贴135万元。1998年1、2月份又虚报期末粮食库存29590吨,套取超储补贴39.61万元。
三、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1997年12月份虚报月末粮食库存46333吨,又以少记实际购进的方式逐月补实多报库存(1998年3月底全部补平),由此套取粮食超储补贴159.06万元。
根据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我部已对上述有关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对挪用、虚报冒领的超储补贴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
上述有关单位虚报冒领粮食风险基金,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等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你厅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发布)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函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财政部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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