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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2]102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4-26 | 生效日期:2002-04-26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罚的请示》(豫财会[2001]10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在被暂停执业期间,已不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如其拒不执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继续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即“对未经批准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即“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四十条法规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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