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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湖南省部分粮食部门及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监[2002]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预算法》及国家粮食风险基金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8月21日对湖南省本级及益阳、岳阳、常德3个市及其所属沅江等6个县(区、市)1997年至2000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抽查了部分粮食部门和购销企业。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2001年将石门桥粮食购销站退回该局多拨上年度的超储费用补贴13.61万元,未记入财务账,而是将其中5万元作为基建保证金存入鼎城工行房地产信贷部,7.8万元存入鼎城农行二部的活期储蓄存折,余款0.81万元用于局机关经费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鼎城区粮食局挪用的粮食风险基金13.61万元由常德市财政局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13.61万元。
二、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1997年12月份虚报月末粮食库存46333吨,又以少记实际购进的方式逐月补实多报库存(1998年3月底全部补平),由此套取粮食超储补贴159.06万元。
三、汉寿县粮食局1997年12月以虚报粮食购进的方式多报粮食库存14912吨,后以少记实际购进的方式逐月补实多报库存(1998年3月底全部补平),套取粮食超储补贴49.36万元;该局1999年3月还少报贸易销售4553吨(1999年4月调整冲平),套取超储补贴7.41万元。
四、益阳市赫山区粮食局1997年4-12月份虚报期末粮食库存93313吨,套取超储补贴135万元。1998年1、2月份又虚报期末粮食库存29590吨,套取超储补贴39.61万元。
上述二、三、四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第十条“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三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套取的粮食超储补贴分别由常德市财政局和益阳市财政局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390.44万元。
五、鼎城区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多报库存,多领取超储补贴117.21万元,其中1999年12月份我报粮食库存14178.86吨,多领取超储补贴13.02万元,2000年1-8月多报平均月末库存9929.54吨,多领取超储补贴104.19万元。汉寿县粮食购销企业上报2000年度《粮食购、销、存月报表》时,多报粮食库存,虚增贸易粮全年平均库存9330吨,多领取超储补贴152.69万元。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三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套取的粮食超储补贴269.9万元由鼎城区粮食局、汉寿县粮食局负责追回,由你局督促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269.9万元。
你局要针对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整改情况于2002年6月30日前函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鉴于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益阳市赫山区粮食局虚报套取粮食超储补贴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本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本处理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异议,可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财政部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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