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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湖南省部分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拨付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监[2002]6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粮食风险基金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部检查组于2001年8月21日至9月27日,对湖南省1997-2000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抽查了省本级和部分市、县财政部门。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1997-1998年,你厅滞拨超储补贴18374万元。其中:1997年11月拨付省市和各地市1997年1-6月份的超储补贴3739万元;1997年12月拨付1997年4-6月份的超储补贴7292万元;1998年1月拨付1997年7-9月份的超储补贴7343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三条关于“粮食风险基金……逐季拨付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368号)第五条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15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你厅及上述地区的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补粮食风险基金,目前补贴资金仍滞留未拨的,要立即纠正。

  二、1999-2000年,汉寿县财政局以现金方式从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抽回超储补贴566万元缴入国库,用于财政发放工资。2001年8月2日财政局归还100万元,其余466万元仍被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规定,由你厅对上述被挪用的资金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我部将从你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466万元。

  三、1999年、2000年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汉寿县财政局、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等未及时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存在多拨和少拨粮食风险基金现象。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金额的通知》(财经字[1999]395号)第一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利息、费用补贴应据实结算,不能实行包干”的规定,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153号)第四条“财政部门在拨付当季补贴资金时,应对上季的拨付情况进行清算;年度终了后,及时进行全年清算”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你省财政部门要抓紧对以前年度利息费用补贴全面清算,据实补贴,多退少补,对粮食购销企业补贴实行包干的要予以纠正。

  四、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1999年12月拨付斗姆湖粮食购销站等10户粮食企业超储利息费用补贴120万元,之后鼎城区粮食局又以现金的方式收回,作为资产占有用费缴区财政局。

  五、华容县财政局2000年12月从“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促销奖”58万元中直接拨给县国资局20万元,抵顶粮食购销企业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拨给县粮食局38万元,由县粮食局以现金方式上缴县国资局,抵顶粮食购销企业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上述四至五项,违反了《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税、费”的规定,根据本规定,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和华容县财政局应予纠正,将上述资金退回有关粮食购销企业。

  六、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2001年将石门桥粮食购销站退回该局多拨上年度的超储费用补贴13.61万元,未记入财务帐,而是将其中5万元作为基建保证金存入鼎城工行房地产信贷部,7.8万元存入鼎城农行二部的活期储藏存折,余款0.81万元用于局机关经费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挤占、截留、挪用……”的规定,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鼎城区粮食局挪用的粮食风险基金13.61万元由你厅督促常德市财政局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13.61万元。

  七、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1997年12月份虚报月末粮食库存46333吨,又以少记实际购进的方式逐月补实多报库存(1998年3月底全部补平),由此套取粮食超储补贴159.06万元。

  八、汉寿县粮食局1997年12月以虚报粮食购进的方式多报粮食库存14912吨,后以少记实际购进的方式逐月补实多报库存(1998年3月底全部补平),套取粮食超储补贴49.36万元。该局1999年3月还少报贸易粮销售4553吨(1999年4月调整冲平),套取超储补贴7.41万元。

  九、益阳市赫山区粮食局1997年4-12月份虚报期末粮食库存93313吨,套取超储补贴135万元,1998年1、2月份又虚报期末粮食库存29590吨,套取超储补贴39.61万元。
  上述七至九项,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第十条“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三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套取的粮食超储补贴由你厅督促常德市财政局和益阳市财政局予以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390.44万元。

  十、鼎城区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多报库存,多领取超领取超储补贴117.21万元,其中1999年12月份多报粮食库存14178.86吨,多领取超储补贴104.19万元。汉寿县粮食购销企业上报2000年度《粮食购、销、存月报表》时,多报粮食库存,虚增贸易粮全年平均库存9330吨,多领取超储补贴152.69万元。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第七条“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第249号令)第三条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套取粮食超储补贴269.9万元由粮食局督促鼎城区粮食局、汉寿县粮食局负责追回,缴入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财政将从湖南省2002年补助款包干基数中相应扣回269.9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你厅要认真加以整改,并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立即纠正。整改情况请于2002年6月30日前函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你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拨补及时、合理有效的使用,全面提高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水平。
  鉴于汉寿县财政局违规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发工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本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本处理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异议,可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财政部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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