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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通[2007]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各区统计局、监察局、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增强统计法的威慑力,确保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监察厅、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粤统字〔2007〕28号)文件精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于2007年7月至9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同时邀请市人大计划预算审计工委参加。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现将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共同组成的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组 长:邓 平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麦柱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候黎明 市法制办副局长
孔爱玲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陈宗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郭继军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宋庆祝 市监察局政令检查室正处级监察员
黄祥钊 市法制办正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孔爱玲副局长兼任,具体落实大检查工作。各区及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合作、相互支持、沟通情况。
二、检查对象
(一)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
(二)依法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2006年及2007年1-6月是否出现下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4、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
5、不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二)2006年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情况:
1、国家、省统计年报制度方法执行情况;
2、主要专业包括工业、批零、住餐业、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GDP核算基础资料的来源及收集情况等;
3、本市“效益深圳”、“民生净福利”等统计制度方法执行情况。
(三)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1、贯彻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制度执行情况;
2、有无以核查、衔接名义或其他方法修改农业普查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结果的做法;
3、有无强令、授意基层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清查数据。
(四)节能降耗情况。上报数与原始基础数据是否相符,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方法及步骤
为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实效,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五五”普法和统计执法大检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橱窗、网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大意义,为执法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有关执法大检查的文件、材料,使社会各界加深理解认识,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增强配合度。统计部门、统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通过自查,逐一进行对照检查,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填写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于7月25日前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根据省的部署和自查阶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集中力量,分析研究,检查问题较多的单位、行业,并按照一定比例(约2%)进行重点检查。同时,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区中抽调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进行地区、单位间的交叉检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对那些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既不参加年报、定报布置会,又不领取统计报表,时常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重的单位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各检查组要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笔录,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连同检查笔录、拟立案查处的建议名单等资料,于8月31日前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检查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取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采取上下联合的办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查处;对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市、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维护统计法律尊严。
统计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9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执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存在的新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办公室。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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