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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税[2007]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7-07-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七月、次年一月将上半年、下半年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以便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反映有关政策问题,促进《通知》规定的政策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就业。
山西省财政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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