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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企[2007]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2 | 生效日期:2007-07-12 |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移民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7]10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7]10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直补到个人的资金(以下统称扶持资金)。因特殊原因采取项目扶持或二者结合用于项目部分的资金管理按照《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移民所在地县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共同负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实行“身份确认、统一管理、按季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发放范围:资金扶持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农村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情况变更每年上报一次,上报前要在移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省移民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扶持对象和人数,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因死亡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于次年停发扶持资金;因新建水库等各种原因增加的扶持对象,报经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移民办公室报省水利厅批准后提供的移民名单和扶持标准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再将资金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县级联社开设的移民后期扶持专户,由县级联社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移民花名册代为发放。
(一)签订代发协议。县级财政部门、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与县级联社签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存折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存折办理期限和移交方式、扶持对象及花名册的提供、扶持资金发放时间和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办理“三晋惠农一本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县级联社提供每位确定为实行直补方式的移民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移民花名册及花名册中每位移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名并留指模)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士兵证等。开户信用社根据提供的开户资料统一为每位移民开立“三晋惠农一本通”活期储蓄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对每一本存折注明“财政补贴专户”字样。农村信用社“一本通”存折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到人。
(三)按季发放资金。县级移民部门应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发放名册报送开户信用社(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本通”帐号和发放金额等。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县级联社开立的移民后期扶持专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合县级联社在资金拨入专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户资金划入移民“一本通”帐户,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一本通”摘要栏注明“移民扶持”字样,并按协议规定及时向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提供资金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建立告知制度。为保证移民及时了解资金发放情况,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应建立告知制度,采用多种方式将移民资金转入“一本通”的时间及金额及时告知移民。
第八条 我省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资金补助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帐册,每年度将移民人数的增减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通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一本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扶持资金发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移民扶持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必须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公布情况要作为制定下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负责做好扶持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及抵扣移民扶持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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