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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9 | 生效日期:2007-07-09 |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赣安监管信字〔2007〕166号,见附件1和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在接到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3)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和综合处。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和综合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分别向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安监局综合处还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在接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以及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事故信息、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和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但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群体性突发事故、事件(含道路交通和火灾等事故)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和综合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在4小时内再补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和综合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别向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及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综合处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外,还应在6小时内编印《南昌安全生产信息》(见附件4),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新闻通稿,做好与新闻单位联系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按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月报和年报。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在每月1日和次年元月4日前,要按时按质向市安监局报送本县区上月度和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确保市安监局能及时统计、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将把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纳入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情况进行通报。
南昌市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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