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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预[2002]3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16-12-11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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