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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地局机构改革中有关资金归属和处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8 | 生效日期:2002-05-18 |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机构改革中两笔资金归属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用、拆迁、公房拆除及落实私房沉淀资金问题。
长期以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征用、拆迁、公房拆除及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形成的房价补偿款。从性质而言,该部分资金非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有资金,而是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产权人代管资金,属应付款项目。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专项支付,不能擅自划转或挪用该部分资金。
二、关于局属房地产评估机构沉淀资金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属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各区县局所属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办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收费,主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非“经营性收入”,这在市物价局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中均有明示。
此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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