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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企二[2002]8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的核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企办[2001]586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就2001年度的核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本区县的已投产(营业)企业。核查面不低于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在生产经营期间有无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预分利润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三)企业股权发生变更,是否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
  (四)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情况、消费基金的清缴情况;
  (五)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情况;
  (六)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对被查企业采取全面核查与专项核查结合的办法。

  三、报送核查情况的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有关核查工作的准备情况,包括:核查组人员名单、联络员、被查企业名单、核查面,于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二)各核查组在实施核查三日前,应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通知书》送达被核查企业。
  (三)各区县财政局于8月15日前将核查总结及核查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四、对核查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核查部门要依据制度规定,如实反应被查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报告》,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交被查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对核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核查部门在完成核查报告的基础上,下达《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违法违纪核定通知书》。企业应自接到通知书15日内全额缴纳核定的税费及罚款。

  四、关于核查报告的格式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通知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报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违法违纪核定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汇总表》随后下发。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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