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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税[2002]6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规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经市政府批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市停止征收屠宰税,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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