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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2]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2002-04-27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收费标准的函》(公办[2002]75号)悉。鉴于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2]210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电子警察监控违章公告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市市区重要交叉路口和无人执守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监控设备,对经“电子警察”摄录的违章机动车辆,在有关媒介上曝光,收取的交通违章登报公告费,每例150元。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公告费收费范围,凡是未安装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的城市以及非“电子警察”查纠的违章车辆,对其驾驶员处理时,一律不得参照本规定收取公告费。对要求查看违章记录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免费出具拍摄的照片和其它相关记录资料。

  三、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前,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电子警察”是加强交通管理的一项新的手段。收取必要的“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公告费,目的是弥补“电子警察”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不足,有效地减少闯红灯等违章驾驶现象。各级交警部门在收费前,务必要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五、以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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