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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30 | 生效日期:2002-04-30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076号)悉。为适应对口招生改革的要求,弥补对口招生工作经费的不足,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生110元。其中,省招办留用40%;市、县招办留用60%(具体比例由市招办确定)。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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