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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2]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4 | 生效日期:2002-05-14 |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安徽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1]252号)悉。鉴于现行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为保障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
(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六)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七)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四、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五、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之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两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安徽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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