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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预[2002]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30 | 生效日期:2002-06-30 |
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局制定了《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分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编制部门预算。
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三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的特殊项目采用单项核定办法。
第四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五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有科学性。
(二)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四)基本支出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核定项目和单项核定项目。日常公用经费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三类会议费及预算单位业务会议经费和其他费用。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分为:行政及政法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含参照行政单位标准执行的事业类预算单位),事业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五)为了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能、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以人或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预算单位公用经费的定额分档。
第六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预算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人员经费列报相应的“目”级科目;公用经费在限额范围内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预算单位批复。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品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 编制项目预算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费、一、二类会议经费、单件(台)设备购置在5000元或单项购置在3万元以上的购置费以及特定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安排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材料申报及相关要求: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文件和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不再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消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三)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单位项目库;
(三)预算单位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经费供给范围的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四条 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审查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汇总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计入预算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审核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别项目支出预算地方配套部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费等资金列入预算单位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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