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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农字[2002]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2002-06-18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之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省、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扶贫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等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通过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至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项目。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本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应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扶贫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报账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选择、审核和检查验收;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 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县(市、区)扶贫办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办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办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经扶贫办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办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办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审核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办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县(市、区)扶贫办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协议书。各级扶贫办、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单位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办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承包工程报账方要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3)。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20天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年度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同级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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