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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小公共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营运票价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函[2002]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青山至白玉山部分小公共汽车公用事业附加费收费标准及营运票价的函”(武交公用字2002第143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根据鄂价重字199796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同意你委意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每台车每月450元收取。

  二、小公共汽车营运票价标准:每人起价0.5元(身高1.1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1.1米以下儿童一个免收);分段计价,3公里为1段,每增加1段加收0.5元,最高限价2元(含12公里以上线路)。

  三、望你委督促经营单位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车上醒目位置悬挂价目表,接受乘客监督。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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