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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2]第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5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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