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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价费[2002]40号、沪财预[2002]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2002-06-15
 

市人事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近接市人事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函》(沪人[2002]50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2002]第122号令)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门在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证50元。

  二、居住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四、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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