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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利润总额补贴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自2002年起中央实行企业所得税与地方共享的新分税制体制,财税体制的调整,影响了新区的地方财力,并对新区“十五”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利润总额补贴的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以浦府[2002]113号文明确自2002年起,对“十五”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利润总额补贴的部分均在原补贴比例基数上减半执行。为此,特将有关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2001年度利润总额补贴
对2001年一、二、三季度缴纳入库的所得税按原利润总额补贴比例享受补贴;四季度与年度汇算清缴后缴纳入库的所得税按原利润总额补贴比例减半享受补贴。
二、新办企业利润总额补贴的资格核准
根据浦府[2002]113号文,新办企业申请利润总额补贴均按“十五”财政政策利润总额补贴比例×50%予以核准。新办企业必须在企业成立当年,开出第一张营业发票后,主动申请办理资格核准,逾期不予办理。
三、换发原已发出的利润总额补贴“核准通知书”
已收到原利润总额补贴“核准通知书”的企业,请于200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带好原利润总额“核准通知书”原件到相关财政补贴受理窗口调换新的利润总额补贴“核准通知书”。
四、逾期不换取利润总额补贴“核准通知书”的作自动放弃,原利润总额补贴“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窗口不再受理利润总额补贴申请。
五、窗口受理点的联系电话:
招商中心:58859904
外 高 桥:50460179
张 江:50800784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中心
20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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