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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预[2002]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2002-06-10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人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由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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