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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辽宁省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2002-06-07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辽宁省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适用范围,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这个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保证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正常运行。凡已建立“三个机制”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完善和提高的工作。尚未建立“三个机制”的地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并付诸实施。同时有计划地逐步解决尚存在的离休干部“两费”拖欠问题。今后,对因“三个机制”迟迟不能建立,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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