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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5 | 生效日期:2002-06-05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支持机制等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对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级财力占地方财力比重低于40%的困难地区的困难县(市),在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的前提下,经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核实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两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加大非税收入调剂力度,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财政和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或前三年)离休干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并考虑增减因素,积极筹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同时,各地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方便就医、保证需要”,又要“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对每年有增量财力和执行中有超收财力而未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的市,对未足额安排部分,省财政将通过执行中资金上划和结算时等额上解的办法直接拨付离休干部“两费”专户,实行定项管理,用于解决离休干部“两费”的拖欠问题。
四、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要给予保证。
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66号)规定,凡是2000年12月31日前国家、省及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认后,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并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休费。经当地政府认定,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力支付离休费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老干部主管部门核实、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确保当年不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当养老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时,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补助和财政借款等形式帮助解决。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单位,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五、省直驻外市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参加地方单独统筹。乡镇离休干部“两费”参加县(市)、区统筹。
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卫生厅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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