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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综发[200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10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湖北省<暂住证><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9号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除《暂住证》按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执行外,同意设立《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以营利为目的,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仓储、损耗等项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福利、奖金等项支出。
三、各地公安部门在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四、《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不得坐支和挪用。
五、《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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