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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发[200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02-06-20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制证费、公示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设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登记审批时,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收取资格证工本费。

  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

  三、资格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发放、运输、储藏、损耗等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及福利、奖金等支出。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工本费之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收费收入应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后另文下达。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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