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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01 |
牡丹江市交通局: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财[1992]272号文件的规定,牡丹江宁杏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至2002年11月到期。由于目前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延长该段公路收费期限至2004年末。并对牡丹江地区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末,到期后重新报批。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原黑交财[1996]38号、黑财综字[1998]116号、黑财综字[1995]58号文件规定上述三段公路和绥芬河大桥的车辆通行费征费标准废止,其它收费管理办法不变。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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