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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10 |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黑运发[2001]53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货运市场单据的使用和管理,适应现代货物运输需要,你局采用了更为省时、方便、防伪、无毒的无碳复写式货物运单。根据运单印制的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单,即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耗运单(甲种)、黑龙江省集装箱汽车运单(乙种)、黑龙江省汽车零担货物运单(丙种)、零担货物交接单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调整为每本15.00元。
道路货物运单改为无碳复写式后,其原式样不变,票据的使用、资金的管理仍按黑财综[1997]132号、黑交财[1997]27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逾期作废,另行申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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