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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02-09-0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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