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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3 | 生效日期:2002-09-01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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