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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2]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2002-06-21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要按财务隶属关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对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未包括在《通知》公布目录之内的基金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审批程序的政策规定,对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经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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