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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2]7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2002-06-20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调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2]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精神,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审计署要求,统一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保证此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报名考务费标准
  (一)对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共两科)收取报名考务费45元(其中:上交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每科12元,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用每科23元,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每科10元)。
  (二)对参加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报考人员每人每科(共两科)收取报名考务费90元(其中:上交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每科5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每科35元,审计部门组织报名费用每科5元)。

  三、人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四、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五、报名考务费收入用于考试试卷费、租用考场、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批复自2002年6月20日试行。试行期到2004年5月底,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下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第129号、豫财预外字[1997]20号文件中有关审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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