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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制定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10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1]3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费字[2002]8号文件的规定,我省社会力量及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学生公寓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划分等级,分别核定最高限价。现将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公寓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一级1200元/生?年;二级1000元/生?年;三级800元/生?年;四级600元/生?年。
二、学生公寓等级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依照国家规定和《河北省社会力量建筑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分别认定。
三、各等级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收费单位可根据自己情况向下浮动。住宿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外省驻冀单位除特批外均执行我省标准。
四、学生公寓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政策和标准,不断改善学生公寓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严禁通过降低公寓住宿条件、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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