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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管函[2002]5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2002-06-20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琼财综函[2002]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印刷业主管部门在向印刷经营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30元(包括正本、副本、镜框和相关表格等)。此标准为向中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6月20日起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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