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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管函[2002]5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20 |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琼财综函[2002]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印刷业主管部门在向印刷经营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30元(包括正本、副本、镜框和相关表格等)。此标准为向中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6月20日起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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