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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福建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国复[2002]13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2-06-05 | 生效日期:2002-06-05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收支[2002]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的申报问题:
情况一: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账户上的外汇汇往k公司在境内a银行的外汇账户。k公司无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情况二: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账户上的外汇汇往a银行指定的a银行境外账户。为实现对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境内机构需要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操作规程进行申报,付款人为"k公司",收款人为"境内a银行",账号为a银行境外账户号,收款人国别为"中国",交易性质为"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交易编码:本金"4313",利息"4413",交易附言中注明"归还国内(需注明"中资"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而需按《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关于离岸账户申报方法,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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