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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荔波县客运三轮车、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建城通[2002]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9 | 生效日期:2002-06-19 |
黔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报送省人民政府《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荔波县县城客运机动三轮车及的士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请示》(黔南政[2002]19号)已转我们研究答复,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以及荔波县县城客运市场的实际,对荔波县客运机动三轮车、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荔波县要根据县城的发展,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并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荔波县对现有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出租汽车要规范管理,统一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004年12月31日前客运机动三轮车每台每年按300元收取,出租汽车每台每年按500元收取,2005年起的收费标准另行按规定报批。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当地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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