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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长春英华女子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物价[2002]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5 | 生效日期:2002-06-05 |
长春英华女子高中:
你校《关于长春英华女子高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吉省价收字[1998]1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学生住宿的每生每学年收宿费600元。公民个人开办的民办学校收费不使用财政票据,资金也不上缴财政专户。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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