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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物价[2002]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4 | 生效日期:2002-05-01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管理费收取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区幼儿园每周实行6天工作日,与长物价[2001]161号文件规定的每周5天工作日相比,每月增加4天的工作日,考虑到费用支出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一类幼儿园每月另加收33.00元;二类幼儿园每月另加收30.00元;三类幼儿园每月另加收27.00元。望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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