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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办[200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2016-12-1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按照“质量兴市”的战略目标,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的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无标生产的界定
  1、没有合法的标准
  (1)不执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2)没有产品标准文本的;
  (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登记的;
  (4)执行作废标准的;
  (5)新产品批量投产无标准的;
  2、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依据标准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3、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4、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
  5、出口转内销无标准的产品;
  6、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界定为无标准生产的。

  二、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目标和对象
  1、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柳 副市长
  副组长:王成文 市政府秘书长、政办主任
  包 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姚文山 市经贸委主任
  周学辉 市工商局局长
  丁玉明 市民政局局长
  崔林章 市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马永贵担任。
  2、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的目标
  在全市对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巩固取得的标准履盖率99%的成绩。
  3、消灭无标生产复查工作的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和军区后勤所属民品生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和州驻市企业、市属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等各类企业均在复查登记范围)。

  三、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5月17日-5月23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动员大会。
  2、第二阶段:5月24日-6月24日复查登记,要求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建立复查台帐,计算产品标准履盖率。
  3、第三阶段:6月25日-6月30日在复查登记的基础上,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产品标准要尽快查找相关的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对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第四阶段:7月1日-7月5日迎接复查验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和《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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