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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行[2002]7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2002-06-06
 

  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2年6月6日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精神,现就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派驻港澳地区的行政性代表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临时借调的内派人员和合同制内派工勤人员除外),原则上可申请配偶随任。

  二、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每月发给随任配偶补贴2730港元,享受内派人员医疗待遇;配偶不随任的,每月发给不随任配偶补贴1560港元。配偶在国外及港澳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作收入者,均不享受随任配偶补贴和不随任配偶补贴。

  三、随任配偶补贴按实际随任时间发放,随任配偶中途离开港澳的,从离开的次日起,改发不随任配偶补贴,按月结算。离开港澳不再随任的,从离开之日的下月起,改发不随任配偶补贴。

  四、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由内派人员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月统计,随任配偶补贴按统计情况计发。

  五、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在港澳有固定工作或公费留学、进修的,从次月起停发随任配偶补贴,也不发随任配偶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工资和医疗、休假等一切福利待遇。

  六、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随任配偶,每三年可公费回内地休假、探亲一次,时间60天,仍发随任配偶补贴,由公家负担探亲旅费;超过60天的,从次日起改发不随任配偶补贴。休假、探亲次数超出规定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配偶不随任的工作人员,到港澳地区工作一年后,其配偶每年可赴港澳探亲一次,时间为30天,发给随任配偶补贴,并由公家负担探亲旅费,其他费用自理;超过30天,从次日起改发不随任配偶补贴。

  八、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应承担我驻港澳机构根据需要安排的行政后勤或其他工作任务。

  九、内派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我驻港澳机构不向其所在单位支付各种借调和补偿费用,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国人员对待。因办理配偶随任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等纠纷,由本人负责。

  十、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其他部门驻港澳机构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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