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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2]3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6-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账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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