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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2]15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切实做好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陈化粮处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执行国务院规定,已处理的陈化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严格核定价差亏损。凡违反国务院规定处理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一律由处理单位自行负责弥补,不得统计在陈化粮价差亏损内。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地方储备中的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地方商品周围库存中的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固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对形成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本金以后逐步归还。还要的资金来源:一是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有节余的,用粮食风险基金归还;二是粮食风险基金没有节余,地方财力较好的,由地方和中央财政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陈化粮价差亏损和粮食风险基金情况,制定补贴计划。陈化粮价差亏损较大、粮食风险基金又没有节余的,先按期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陈化化价差亏损的利息,本金以后逐步归还;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地区,要按计划弥补陈化粮价差亏损。特别是粮食风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粮食销区,节余的资金应有尽有主要用于弥补陈化粮价差亏损,不能出现一方面粮食风险基金大量节余,存放在农业发展银行帐户上,另一方面大量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挂在农业发展银行帐上。

财政部
20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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