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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银行帐户管理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监[2002]7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6-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01]7号)要求,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9月17日至9月25日,对你委及所属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国经济导报社等8个单位(以下简称“你委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存在的问题
你委及所属单位自查上报银行帐户53个(其中本级28个),经核查有银行帐户78个(其中本级39个),自查上报结果未全面真实地反映你单位银行帐户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你委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度发生。
二、帐户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你委及所属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等金融机构开设帐户78个,经自查清理已撤销7个,现有帐户71个,其中63个帐户未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
(二)你委及所属单位有31个银行帐户属相同性质资金重复开设的,违反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银行帐户设置存在的问题,依照财政部、中国民人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请你委及所属单位对31个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予以撤消,资金余额并入相应帐户;对29个手续不完备、但需保留的银行帐户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分级报批,补办相关手续(详见附件);对你委所管理的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资金所使用的3个帐户及其他有关问题,由财政部另行处理。
三、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你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编辑部自1998年8月成立,截至2001年8月累计业务收入208万元,业务支出112万元,收支余额96万元,未纳入宏观经济研究院法定帐簿核算。
(二)你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外企业集团发展中心1994年4月成立,截至2001年8月累计业务收入266万元,业务支出120万元,收支余额146万元,未纳入宏观经济研究院法定帐簿核算。
(三)你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1999年1月设立出售公有住房银行帐户,截至2001年8月余额为1618万元,未纳入法定帐簿核算。
(四)你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基建房管处1998年至2001年8月取得房屋出租业务收入724万元,业务支出448万元,余额共计276万元(2个银行帐户),2001年8月清户时,全部转入宏观经济研究院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北京市安得物业管理中心帐户中,未在本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上述四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6号)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请你委责成该研究院抓紧清理整顿,纠正错误事项,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将上述帐户及资金纳入法定帐簿核算。
请你委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请于接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你委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专项检查处理决定表(略)
财政部
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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