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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二所高校2002年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2002-06-18
 

市教委:
  你委《关于13所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对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戏曲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等12所学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2002年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

  二、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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