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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2]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2002-06-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涉及我省的有16项,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并将已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在当地媒体上公告。对2002年6月以前欠收的16项政府性基金,各市、县和有关单位不再清欠。

  二、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政府性基金征收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及主要领导予以严肃查处。

  三、财政部取消我省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所涉及到的市、县和部门、单位,要于2002年6月31日前,将落实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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